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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限迁接力-- 山东颁布取消限迁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1   来源:www.newshangmeng.com   作者:车商融   浏览次数:997
二手车讯】: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下发《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推行建议》需要各地取消限迁,以实质行动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号召。
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今日下发《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推行建议》需要各地取消限迁,以实质行动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号召。
内容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的若干建议》(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买卖加快活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精神,形成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活跃二手车市场,为新车花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经省政府赞同,现提出以下推行建议:
1、打破行政壁垒。各级政府要严格实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区域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不能以任何非安全指标(包括且不限于汽车排放标准、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类型)为由拟定推行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辆排放和安全指标,在环保按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黄标车和已被国家明确列入淘汰范围的老二手车除外)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推行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根据国家需要,予以取消。(各级政府负责)
2、消除区域歧视。各地不能在非税收入、税收、老旧汽车补贴等方面不同对待当地汽车和迁入汽车。要一同打造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买卖。(各级政府负责)
3、规范注册登记和市场行为。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别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应依据企业申请,将经营范围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评估”等内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要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超范围经营。(省工商局负责)
4、提供二手车买卖一站式服务。整理二手车买卖、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步骤,拓展一站式服务。鼓励在拥有条件的二手车市场设置公安车管服务窗口、纳税服务窗口和保险服务窗口等,便捷群众一站式办理二手车买卖登记业务。(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山东保监局负责)
5、关键词优化二手车买卖登记程序。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要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从事二手车买卖活动,重点审核二手车出处、卖方是不是拥有汽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辆及牌证和税费凭证。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能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买卖的条件。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买卖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辆所有人凭《二手车推销统一发票》及有关资料,可以向买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汽车档案,无需将汽车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seo优化服务步骤,提升工作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6、加快健全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打造机动车辆周期信息数据管理和信息发布平台,将包括机动车辆生产、推销、登记、检验、保养、修理、保险、报废等生命周期信息纳入统一数据平台,加大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汽车生命周期信息查看可实行政府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和商业机构有偿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打破4S店、经销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对非涉密汽车信息的垄断。(省商务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7、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拟定全省二手车行业信用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依法采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修理服务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打造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根据有关规定准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便捷社会查看和应用。(省商务厅、省进步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东保监局负责)
8、贯彻二手车流通有关税收政策。依据买卖双方主体类别,根据“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角逐”原则,结合全方位推开营改增试点,认真贯彻落实二手车买卖、拍卖等流通环节有关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负责)
9、加大二手车买卖发票管理。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持有关证照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二手车推销统一发票》,各自在经营范围内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直接买卖发票须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其他经营主体不能出具直接买卖发票。加大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对违规开具《二手车推销统一发票》的,依法予以查处。(省国税局负责)
10、加强二手车买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革新二手车买卖筹资模式,加大对二手车买卖的信贷资源配置,减少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合减少二手车贷款首付比率。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筹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扩大二手车买卖信贷业务。(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负责)
十1、积极拓展二手车买卖保险业务。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买卖特征的专用保险商品服务,不断加强二手车买卖保险服务涵盖的范围,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做好二手车延保工作。(省金融办、山东保监局负责)
十2、引导二手车买卖线上线下融合进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二手车买卖的支撑,推进二手车电商经营管理模式革新,支持B2B、C2C模式电子商务合法合规经营。加快云计算、云数据、智能终端等技术在二手车电商中的应用,大力进步“线上推广、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买卖”等经营管理模式。(省商务厅负责)
十3、培育全省二手车经销品牌企业。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二手车经销企业进一步关键词优化营运管理,挖掘产业链价值,整理二手车经销、二手车信息提供、汽修美容、汽车金融、汽车出租等上下游产业,达成二手车买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精细化、多元化,形成品牌示范效应。(省商务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买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要紧意义,加大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手段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拟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手段,加大部门协作配合,一同做好有关工作。
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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